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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货币化
补贴档案及数据库管理和审核的通知
省直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进程,加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档案管理,真正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做到规范、透明、公开、真实、无误,要求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在原来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档案基础上,对未发补贴职工的档案进行整理完善,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重新审核每个职工的档案和数据,省直房改办也将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档内容
(一)单位性质证明材料,要求有省财政或人事部门提供的全额或差额拨款的证明文件。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无房户,要有职工现户籍住址及无房证明,提供现户籍房证或现住房的权属证明,如户籍产权房证是他人的,需产权单位证明该房的产权人并确认相符。
(四)提供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证明材料(由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五)未达标职工住房情况证明。要求提供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存档。承租公房提供产权单位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及建筑面积。集资房需提供个人集资款总额、决算综合造价、集资总面积证明。
(六)配偶住房情况证明。要求配偶单位提供有、无分配住房或是否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要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纪律检查部门盖章。如有房需提供住房建筑面积,集资房需提供个人集资款总额、决算综合造价、集资总面积证明。
(七)职工职务、职级证明。行政部门干部职工要有人事部门提供的认真文件证明,事业单位也要有人事部门任职文件或职称证书。
(八)居住部队住宅,转业到地方后住房没有倒出的,视为有房,需部队提供证明及住房建筑面积。
(九)动迁房需提供动迁协议,动迁前的房产面积证明(原产权证复印件或原产权部门证明)。
(十)离婚职工,需提高离婚判决书或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十一)单位公示材料。公示名单,要求职工姓名、职务、职称、现住房面积、应补贴面积、应补贴金额全部向单位职工公开,并张榜公布(盖单位公章)。
二、各单位要求每一个职工都要建立纸质档案,并统一装订成册,封面为某某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首页为名册,后按名册排列顺序依次装订逐项证明材料。
三、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各项数据应在全部内容审查合格并确认无误,经公示后方可录入软件。
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即派专人完成此项工作,先进行自查,完成后及早把档案报送省直房改办审查(自存一份,报房改办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
五、省直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的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数据承担审核责任,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六、省直房改办审查组将对各单位报送档案及数据进行再审查。延迟不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省直房改办在上半年内结束审查任务。
七、房改办审查组审查合格后,填写审查单,被审查合格单位持审查合格单和软件(U盘)到省直房改办录入数据,无审查合格单不准录入数据。
八、省直各主管部门必须将此通知复印并通知到本级及所属单位,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吉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